任一市场主体应当基于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相关法律或监管制度的不禁止,应当基于其可验证的真实有效的数字身份,方可在依据本合约创建的数字环境中表见为本合约参与方。
第1条 付款方向收款方出账的交易价款并非即时到账,而是经过数字系统的收付确权后,在约定的确权期限届满时执行自动到账,以保障交易双方对等安全、平等自治的结算方法,称为链收付。
第2条 经过数字系统确权的确权款,其出账日和到账日分别计定为确权期限的起算日和期限日。
确权期限的约定,应当取用自然日的整数,且不少于5天。
第3条 确权款余额在其期限日的24时自动到账至收款方。
第4条 确权期限内,交易双方对确权款分别享有以下权利:
付款方可以解付或同意解付到账至收款方;
收款方可以解返或同意解返退账至付款方;
收款方可对其现有确权期限接续延长或同意接续延长。
第5条 交易双方可以共同解净确权款,即达成一致性解款意思并致确权款余额为零。
解净请求未经撤销或未获确认、驳回时,双方无法解款。
第6条 一方为明确表示针对确权款余额的解净主张,应当为这种可能引发仲裁或诉讼的异议出具担保措施,即向对方出账异议保证金。
异议保证金不设确权期限而从其对应确权款的确权期限。
第7条 出账异议保证金并备附解净主张,付款方可以率先发起,收款方可以随后响应。
第8条 付款方出账异议保证金,导致双方无法解款,尚未生效的请求随即失效,现有确权期限即刻终止并新生成15天异议期限。
第9条 收款方同意付款方的解净主张,或遇15天异议期限届满,该解净主张获得执行并触发异议保证金解返。
第10条 收款方随付款方之后出账异议保证金以表示不同的解净主张,则双方解净主张中的相同意思获得执行,现有异议期限随即终止,结余确权款连同双方异议保证金进入新生成的180天异议期限。
第11条 双方出账异议保证金后,付款方若按前次额度再次出账异议保证金,现有异议期限将接续延长180天。
第12条 确权款余额一旦为零,相关确权即告终止。如有,触发对应的异议保证金解返。
任一市场主体应当基于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相关法律或监管制度的不禁止,应当基于其可验证的真实有效的数字身份,方可在依据本合约创建的数字环境中表见为本合约参与方。
第1条 付款方向收款方出账的交易价款并非即时到账,而是经过数字系统的收付确权后,在约定的确权期限届满时执行自动到账,以保障交易双方对等安全、平等自治的结算方法,称为链收付。
第2条 经过数字系统确权的确权款,其出账日和到账日分别计定为确权期限的起算日和期限日。
确权期限的约定,应当取用自然日的整数,且不少于5天。
第3条 确权款余额在其期限日的24时自动到账至收款方。
第4条 确权期限内,交易双方对确权款分别享有以下权利:
付款方可以解付或同意解付到账至收款方;
收款方可以解返或同意解返退账至付款方;
收款方可对其现有确权期限接续延长或同意接续延长。
第5条 交易双方可以共同解净确权款,即达成一致性解款意思并致确权款余额为零。
解净请求未经撤销或未获确认、驳回时,双方无法解款。
第6条 一方为明确表示针对确权款余额的解净主张,应当为这种可能引发仲裁或诉讼的异议出具担保措施,即向对方出账异议保证金。
异议保证金不设确权期限而从其对应确权款的确权期限。
第7条 出账异议保证金并备附解净主张,付款方可以率先发起,收款方可以随后响应。
第8条 付款方出账异议保证金,导致双方无法解款,尚未生效的请求随即失效,现有确权期限即刻终止并新生成15天异议期限。
第9条 收款方同意付款方的解净主张,或遇15天异议期限届满,该解净主张获得执行并触发异议保证金解返。
第10条 收款方随付款方之后出账异议保证金以表示不同的解净主张,则双方解净主张中的相同意思获得执行,现有异议期限随即终止,结余确权款连同双方异议保证金进入新生成的180天异议期限。
第11条 双方出账异议保证金后,付款方若按前次额度再次出账异议保证金,现有异议期限将接续延长180天。
第12条 确权款余额一旦为零,相关确权即告终止。如有,触发对应的异议保证金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