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版 2025年2月5日生效
任何贸易主体,应当基于其所在经济体的相关法律或监管制度的不禁止,应当基于其真实有效的数字身份的可验证,方可在依据本合约创建的数字系统(以下简称“本数字系统”)中表见为本合约的参与方。
第1条 “链收付”是指,付款方向收款方出账的交易价款不可即时到账或被撤销,而是经过数字系统的收付确权后,在约定的确权期限届满之时执行自动到账的一种智能结算方法。
第2条 经过本数字系统确权的交易价款即确权款,其出账日和自动到账日分别作为确权期限的起算日和期限日。
约定的确权期限,应以自然日为单位。
第3条 确权款余额在其期限日的24时自动到账至收款方。
第4条 确权期限内,交易双方对确权款分别享有以下权利:
付款方可以解付或同意解付到账至收款方;
收款方可以解返或同意解返退账至付款方;
收款方可对其现有确权期限接续延长或同意接续延长。
第5条 交易双方可以共同解净确权款,即达成一致性解付、解返意思并致确权款余额为零。
第6条 一方为明确表示针对确权款余额的解净主张,应当为这种可能引发仲裁或诉讼的行为提供担保措施,即出账异议保证金。
异议保证金没有独立的确权期限,而是从属于其对应确权款的确权期限。
第7条 付款方可以率先出账异议保证金。此举将导致双方无法对相关确权款发起解付、解返或解净,尚未确认的请求自动失效,现有确权期限即刻终止并新生成15天异议期限。
收款方仅可随后选择是否出账异议保证金。
第8条 15天异议期限内,
(1) 收款方选择同意付款方备附的解净主张,或等待现有期限届满,该解净主张获得执行并触发其异议保证金解返;
(2)收款方选择出账异议保证金并备附不同的解净主张,则双方解净主张中付款方的解付主张和收款方的解返主张获得执行,现有期限随即终止,结余确权款连同双方异议保证金进入新生成的180天异议期限。
第9条 双方出账异议保证金后,若付款方再次出账异议保证金,现有异议期限将接续延长180天。
第10条 确权款余额为零时,本数字系统对其相关确权随即终止,如有与其关联的异议保证金则自动解返。
第11条 本数字系统中,通过合理算法映射付款方结算行为的货币价值和时间价值的一种数值,称为币天值。
币天值的计值单位为天元。
4.0.0版 2025年2月5日生效
任何贸易主体,应当基于其所在经济体的相关法律或监管制度的不禁止,应当基于其真实有效的数字身份的可验证,方可在依据本合约创建的数字系统(以下简称“本数字系统”)中表见为本合约的参与方。
第1条 “链收付”是指,付款方向收款方出账的交易价款不可即时到账或被撤销,而是经过数字系统的收付确权后,在约定的确权期限届满之时执行自动到账的一种智能结算方法。
第2条 经过本数字系统确权的交易价款即确权款,其出账日和自动到账日分别作为确权期限的起算日和期限日。
约定的确权期限,应以自然日为单位。
第3条 确权款余额在其期限日的24时自动到账至收款方。
第4条 确权期限内,交易双方对确权款分别享有以下权利:
付款方可以解付或同意解付到账至收款方;
收款方可以解返或同意解返退账至付款方;
收款方可对其现有确权期限接续延长或同意接续延长。
第5条 交易双方可以共同解净确权款,即达成一致性解付、解返意思并致确权款余额为零。
第6条 一方为明确表示针对确权款余额的解净主张,应当为这种可能引发仲裁或诉讼的行为提供担保措施,即出账异议保证金。
异议保证金没有独立的确权期限,而是从属于其对应确权款的确权期限。
第7条 付款方可以率先出账异议保证金。此举将导致双方无法对相关确权款发起解付、解返或解净,尚未确认的请求自动失效,现有确权期限即刻终止并新生成15天异议期限。
收款方仅可随后选择是否出账异议保证金。
第8条 15天异议期限内,
(1) 收款方选择同意付款方备附的解净主张,或等待现有期限届满,该解净主张获得执行并触发其异议保证金解返;
(2)收款方选择出账异议保证金并备附不同的解净主张,则双方解净主张中付款方的解付主张和收款方的解返主张获得执行,现有期限随即终止,结余确权款连同双方异议保证金进入新生成的180天异议期限。
第9条 双方出账异议保证金后,若付款方再次出账异议保证金,现有异议期限将接续延长180天。
第10条 确权款余额为零时,本数字系统对其相关确权随即终止,如有与其关联的异议保证金则自动解返。
第11条 本数字系统中,通过合理算法映射付款方结算行为的货币价值和时间价值的一种数值,称为币天值。
币天值的计值单位为天元。